2007年3月6日 星期二

各國航空噪音管制標準

標題:各國航空噪音管制標準

一、中國北京機場
中國大陸北京機場管理單位對航空器並未訂定噪音管制值,亦未設置航空噪音監測系統;僅對機場周圍地區劃分兩個管制區:
(一)第一級管制區(特定住宅區,含文化及教育地區)低於70dB。
(二)第二級管制區(第一級管制區以外的區域)低於75dB。
二、日本大阪(Osaka)機場
日本大阪國際機場共設置了11個航空噪音監測站,針對學校敏感點特別規定了噪音管制標準值,其中離14R跑道端2400公尺處,位於小學(Kushiro國小)之監測站量得飛航噪音值須符合表1-1之管制值,而且B747、DC-10、L-1011及A300等飛機如使用32L/R起飛時,噪音規定不得超過97dB(A)。
表1-1日本大阪噪音管制值

三、美國
美國境內大多數位都會區附近或人煙稠密的地區的機場,都依聯邦飛航總署規定之管制原則,採各項航空噪音防制措施,以下分別介紹舊金山、聖保羅(St.Paul)、甘迺迪、巴爾的摩一華盛頓及加州橘郡約翰維尼(JohnWayne)等幾個不同類型的機場航空噪音管制對策。約翰維尼機場依噪音量不同的航空器機種加以分級,要求航空器飛越各噪音監測站上空其噪音量應符合表1-2所列之管制值,其他機場則不分機種直接規定統一適用的噪音管制值如表1-3。

表1-2美國加州橘郡約翰維機場噪音管制值

表1-3美國各機場飛航噪音管制值

四、加拿大愛德蒙(Edmonton)機場
該機場規定白天(07:00~22:00)及夜間(22:00~07:00)營運的航空器,如未獲得國際民航公約組織第16號附約之適航認證者,不得在該機場營運,飛航時的噪音量應符合表1-4之噪音管制值,為確認各航空器都能遵守此限值,該機場在周圍地區設置了噪音監測站,由該限值經由距離推算至各監測站位置,得到表1-5所列飛機飛越監測站上空其噪音量應符合的標準值,但因緊急操作、受飛航管制、天候不良而延遲運輸之飛機則不受此限,雖然如此,但若未經由噪音管制室在三天之內合法的解釋,此類噪音事件仍可能被視為「違反規定」,違反規定之航空器飛行員如果在一個月內有10%飛行紀錄超過表3.6的限制值3dB(A)以上或者是任一次飛行超過表1-5限制值5dB(A)以上者,將予以處罰。

表1-4 加拿大愛德蒙機場噪音管制值
表1-5加拿大愛德蒙機場噪音監測站噪音相對限制值

五、英國倫敦希斯洛(Heathrow)機場
該機場規定飛機起飛後,飛越各噪音監測站其最大音量(Lmax),依表1-6修正後,白天(07:00~23:00)不得超過97dB Lmax,夜間(23:00~07:00)不得超過89 dB Lmax。

表1-6英國倫敦希斯洛機場噪音監測站噪音管制修正值

六、法國巴黎歐樂(Orly)機場
該機場參考1998年的空中交通量,計算得到一個整體的噪音管制值,各航空公司都得遵守此一噪音管制值,違反者可處以最高達80,000法郎($13,000)之罰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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